1. 查验拟购买房地产的若干政府审批文件
    欲购楼花者应仔细查验该房地产项目是否具有《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并核对预售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如有疑议,可凭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及属下分局查询。为慎重起见,欲购楼花者还可要求发展商或发展商委托的代理商提供该房地产项目的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或者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查询。按照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修正案的规定,内、外销房地产市场已成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市场,外销的商品住宅可以不再办理外销许可证。购买现楼者应查验该房地产项目是否已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领有商品房《房地产证》(俗称“红本”)。否则,仍按照购买楼花的程序审验发展商委托的代理商的有关文件。
  2. 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购楼者须与发展商委托的代理商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文本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统一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当事人双方也可对该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删减。《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确定房地产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凭证,但无论《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深圳市经济特区地产转让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有规定的,有关的条款也当然是调整房地产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建议购楼前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购楼者在与发展商或发展商委托的代理商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前,是否签订认购书,由双方自行决定。
  4. 发展商若委托代理商或律师楼办理售楼宇手续的,购楼手续可按代理商、律师楼指引的办理。
  5. 办理房产买卖合同的公证。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买卖应当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以证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印花税:买方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计征,另《房地产证》贴花每本5元。
契税:按照合同总价的1%计收,积压空置商品房在销售时应缴纳的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其条件为
A: 商品住宅于1998年6月30日之前竣工,竣工日期以建设局所发的《竣工验收证》为准;
B: 商品住宅于1999年8月1日之后售出。
登记费:按合同总价0.1%计征,合同总价超出1000万元部分按万分之五计征。
公证费:按合同总价的0.3%计征,由买卖双方商定各自的交纳份额。

此外,若委托律师或通过交易代理商购楼,则需按约定交按约定交律师代理费,或向交易代理商交佣金。

卖方:

营业税:合同价的5%
城市建设维护税:按合同价的0.05%交纳
印花税:按成效额的0.05%的税率交纳
土地增值费:按增值额的20%税率交税
所得税:按所得额15%的税率交纳
公证费:按转让合同总价的0.3%交纳

买方:

登记费:登记价的0.1%(登记价售价=售价+土地增值费)
契税:合同价的%交纳
印花税:合同价的0.05%交纳
公证费:合同价的0.3%交纳

注:居住超过一年的个人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高级公寓)免营业税;不足一年的,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预购方在付足购房价款总额25%以上时,也可将预购的房地产再转让,但必须背书载明再转让价格。税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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